鳩摩智與慕容復毗鄰而居,方圓十里之內再無他人。鳩摩智有一家造紙廠,產銷兩旺,每年為他至少帶來上百萬的滾滾財源。唯一對此不滿的是它的鄰居慕容復,因為紙廠的污水污染了他的菜地,使種菜的收入每年減少了一萬元。造紙廠廠長鳩摩智對此心知肚明,并且他還知道,如果他要防止這個污染,每年要花費五千元。但是他需要一個采取預防措施的理由。誰會給他這個理由呢?又應該是一個什么樣的理由呢?
這是一個所謂“外部性”的故事。歐陽過與楊康的交易是有效率的,是因為這次交換不會對其它任何人有影響。得到蘋果的好處全歸楊康,付出的代價也全由楊康支出,所以理性的楊康的選擇必然是有效率的。但造紙廠的生產與銷售卻不是,它損害了一個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人:慕容復(這里我們假設污染的全部損失都在慕容復身上,且排污的所有負面效應就是一萬元的損失)。鳩摩智是理性人,所以如果沒有理由,他不會考慮可憐的慕容復。他繼續按原來的價格銷售紙品,而顯然,他的行為是沒有效率的。如果他采取制污措施,就可以每年減少五千元的損失。那么,該怎么辦呢?
辦法之一是:由環保局直接規定(或法律規定,環保局執行)紙廠應該采取制污措施。這可能是一個中國人最常見的思路:政府來干預。但這個辦法有如下一些問題:其一,環保局(或者是立法機構)未必有興趣來制污。它可能會被非法的收買,也可能會被合法的收買(如果我們應該考慮紙廠及其職工的意見的話);其二,環保局未必會知道紙廠能用每年五千元的制污措施來防止每年一萬元的污染損失。這些措施沒有人比鳩摩智更清楚,但很明顯,他沒有理由告訴環保局這個信息。當然,更激進的辦法是,取締造紙廠。但這就因小失大,違背我們追求效率的初衷了。
于是,一個更為合理的排污費的措施產生了。它的好處是明顯的:環保局不需要考察是否有比較好的制污措施,造紙廠自然會考慮交排污費對它有利還是采取制污措施對它有利。還有一點也很明顯,排污費應該相當于污染造成的損失。在這個故事中對紙廠應該每年征繳一萬元,而如果紙廠發現有每年低于一萬元的制污措施,它自然會采取。
略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想到還有一個辦法:慕容復會去起訴鳩摩智,要求賠償損失,計每年一萬元。這同樣可以達到征收排污費的作用。實際生活中,這兩個措施往往是并用的。其實這兩個措施是同一個邏輯,專門的名字叫作“外部性內化”。通過這種措施,鳩摩智的工廠的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負效應轉為罰金或者賠償,成了工廠要負擔的成本。如果有手段降低這個成本,工廠一定會采取。就這樣,我們通過一些法律的矯正措施,使鳩摩智的造紙生意又回到了最初那個蘋果的故事。
但是,這個分析是有錯誤的。錯在哪里呢?暫且按下不表。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個放羊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