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牧民一同在一塊公共草場放牧。原本他們每人養了一只羊,每只羊每年可以生產一百塊錢羊毛。其中一個牧民吳應熊想多養一只。憑經驗他知道,草場的負擔能力是有限的,羊越多越影響草的再生,羊會吃不飽。他算了一筆帳。多養一只羊后,每只羊的產毛收入都會下降到每年九十塊。這樣如果養十一只羊,全部的羊毛收入是一年九百九十元,比原來的一千塊還少十塊錢。可是對他來講,養兩只的收入是一年一百八十元,比只養一只增加了八十塊。于是他決定從鎮上再買一只羊回來,回到草場后一看,綿羊已經多了很多。原來別人也是這么想的。
半年之后,草場變得寸草不生;羊毛的收入,已經成為集體回憶。
我們再來說一說何謂“外部性”。當一個人的所作所為對他人有不利,而他不需要為此付帳時,又或者當一個人的所作所為對他人有好處,他無法要他人付帳時,我們就說,這個人的行為有了外部性。前者叫作負外部性,比如吳應熊多放一只羊給其他人會帶來不利,但他不需要補償他們,又比如你抽煙會對旁邊的人不利;后者叫作正外部性,比如說一個女孩身上噴的香水會讓人身心愉悅,但沒人會為此買單(或許增加的回頭率就是女孩的收益,所以這個例子并不太恰當),又比如說,你在回家的路上裝了一個路燈,卻沒法只讓自己享受光明。
外部性是令經濟學家頭痛的事。如果一個人不需要考慮自己的所作所為對他人造成的影響,他作出的決定就往往是沒有效率的。“公地悲劇”里,羊總會養得太多,而都需要路燈的時候,可能都指望著別人去裝結果沒人裝。所以,在存在負外部性的時候,供給會太多;而存在正的外部性的時候,供給又會太少。理性人作出的對他而言是有效率的決定,使得整個社會降低了效率。經濟學的任務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外部性的矯正。
那么法律呢?完全也可以說,法律就是對外部性的處理。在魯賓遜的世界里,沒有外部性。他做的事的好處,只有他一個人享用,他做的事的壞處,也沒人與他分享。這個時候不需要法律,因為法律所要解決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當一個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不利,或者一個人對他人有付出無回報時,沖突就產生了。一個人做好事沒有回報,他做好事的積極性就小了;一個人做了壞事沒有代價,他的壞事又會做得太多。這跟上面講的外部性原理是一樣的。古羅馬法諺說:誠實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這話的意思不就是說,一個人應該為他的貢獻得到報酬,同時為他對別人的傷害付出代價嗎?而讓一個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完全的成本和收益,使他作出的行為富有效率,這也正是經濟學的追求目標。
法律和經濟學,在此似乎可以結成統一戰線。那么,究竟應該怎么辦呢?